普宁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发布时间:2018-12-29 10:34:54
普宁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普市办〔2018〕72号)的精神,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抵押难、利率高的问题,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我市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拓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措施,以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为根本任务,以扶贫小额贷款为重要抓手,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让金融服务惠及贫困户,有效帮扶贫困户选上项目、启动生产、扩大自主创业,实现增收脱贫。
(二)总体思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和形式,创新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推动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三)目标任务。完善面向贫困地区的“三农”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下沉,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的总体目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逐步加大对贫困户和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使符合条件的贫困户都能按需求便捷获得贷款,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
(四)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立足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按照市场规律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财政贴息制度。发挥乡镇和村“两委”、驻村(镇)工作队(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因地制宜原则,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承贷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
2、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承贷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业务为抓手,普宁农村商业银行、农行普宁支行和邮储银行普宁支行要发挥网点和涉农服务优势,在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等领域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让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3、广泛发动,群众自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贫困户自主贷款、自主投保、自主担责、自主发展,促进贫困群体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4、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运用风险担保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承贷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贷款管理比率。
二、贷款对象、用途、方式和标准
(一)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是普宁市行政辖区内的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且每个贫困户只可由家庭主要成员申请贷款,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发展项目、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农村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购置小型农机具,投资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光伏、水电等增收创收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经营项目。
(四)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实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五)贷款额度。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扶贫小额贷款扶持对象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最高授信额度。扶贫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含)。
(六)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期限,一般为1-3年。
(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合作机构。经协商选定普宁农村商业银行、农行普宁支行和邮储银行普宁支行作为扶贫小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并与市扶贫办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摸清贷款需求。结合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摸清贫困户贷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
(三)开展信用评定。由村“两委”干部、乡镇帮扶联系干部、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承贷金融机构信贷员等组成信用评议小组,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次评级,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评级授信。由信用评议小组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相关制度,按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评级授信。
(五)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等,向承贷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承诺按时按约归还贷款,签订承诺书。
2、受理和调查。各承贷金融机构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落实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3、审批和放贷。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审查和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鼓励通过发放银行卡等形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利率优惠”政策,真正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4、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给予全额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扶贫办在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一般按照先贷后贴的原则,政府财政为借贷贫困户全额补贴利息,由各承贷金融机构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期满本息明细,向市扶贫、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补助,市扶贫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市扶贫部门审核后的上年贷款期满贴息资金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指定开立的账户。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六)公告公示。市扶贫办应对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四、风险控制与补偿
(一)风险控制。各承贷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此基础上,严把风险底线,当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监管容忍度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组织清收,直至不良率降至监管容忍度值以内并经考察同意后方可继续发放贷款。
(二)建立风险担保金。市政府根据实际从扶贫开发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和贴息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贷款需求,对风险担保金和贴息资金进行年度补充调整。
(三)风险补偿程序。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不良率达到监管容忍度时,停止发放贷款。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由风险担保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由市扶贫、财政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审核认定,或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认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普宁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普宁支行、普宁农商行、农行普宁支行、邮储银行普宁支行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共同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协调小组下设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市扶贫办要定期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做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工作,会同各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指导、贴息审核、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风险担保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等工作;市金融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指导等工作;人民银行普宁支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息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对各承贷金融机构的倾斜,督促各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联系制度,夯实金融精准扶贫基础工作。负责制定贷款产品管理办法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提供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服务,做好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三)加强监管。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普宁支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担保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各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层层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
(四)优化服务。扶贫小额信贷具有对象的精准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各承贷金融机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履行社会扶贫责任,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优惠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抬高贷款门槛,不得让贫困户提供反担保,不得提前扣除利息和提前结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