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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办理门诊特定病种须知
发布时间:2016-12-15 11:35:59
 
  • 申请
    参保患者需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参保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该疾病确诊时间、简单治疗经过及要求,申请书须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意见并盖章。
 
  •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参保患者到市内、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鉴定病情,由医院填写《普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医院医务部门印章,送市社保局审批。
三、按申报病种须相应提供资料
1、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须提供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
2、 高血压Ⅱ级以上(Ⅱ级),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须提供资料:病历(复印件)。
3、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糖尿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慢性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须提供资料: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 报销结算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三种疾病原则上每3个月报销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其余疾病,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带齐《鉴定表》(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医保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特定病种门诊结算手续。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