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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阳镇和安村乡贤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21 12:49:15
洪阳和安村乡贤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普宁市洪阳镇和安村乡贤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提供决策咨询、民情反馈、监督评议及开展帮扶互助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基层民主协商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为前提。以“共谋、共建、共治、共享”为职责,充分发挥乡贤的参谋建议、桥梁纽带等作用,积极支持村级公共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本会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培育发展和开展活动,接受镇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村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和安村村委会村址。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职责范围:
乡贤咨询委员会在本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凝聚乡贤力量,协助加强党群联系,推动村各项经济社会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居建设的“智囊团”。为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治理建言献策,助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和村治理;
(二)群众利益的“公道杯”。收集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维护好广大群众利益;
(三)村政事务的“宣传员”。协助村“两委”向群众宣传上级关于基层建设、基层治理和开展“文明村居”创建的部署和要求,调动群众参与和支持村政事务的热情;
(四)公益事业的“助推器”。热心家乡建设,聚集民资民力,积极为村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乡贤咨询委员会的会员由籍贯在本村,以及投资创业、工作在本村,品行好、有威望、有影响、有能力,近年来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组成,人数一般为8名—11名。主要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任领导干部;
(2)镇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县级及以上政协委员;
(3)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家;
(4)有道德威望、为当地多数群众认可的本村老党员、老干部、复退军人、行业能人等;
(5)在本村创业、工作的优秀外来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规则;
(二)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通过村党组织推荐、会员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申请;
(二)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
(三)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丧失个人德行、威望、才能等基本条件的,村党组织可以视情况提出除名的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其中秘书长由1名副会长兼任,由村“两委”推荐1名村干部担任。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推选和罢免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本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村党组织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并在本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及相关政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其中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村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村党组织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进行资产清算,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审查同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镇的监督指导下,由村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7年10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