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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10-11 09:52:55
 
 

  村民朋友们:你好!

  一年一度的参保时间又到来啦,欢迎你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让我们一起为健康参保,让政府与我们一起分担医疗费用。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2017年一样,保持150元不变。待遇标准有所提高。

  2018年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每人每年补助高达450元。为使你更加了解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政策,请你仔细阅读本宣传内容。

  一、参保缴费时间和标准

  2017年10月9日至11月27日为城乡居民参加2018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参保范围

  本农村户籍居民;在本村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非本村户籍务工人员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待遇标准
       
(一)住院起付标准。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县域三级医院75%);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3.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4.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即既不属本市在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属所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报销给予倾斜,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在市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
          (三)住院报销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年累计实际支付限额30万元,限额内个人自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四)大病保险制度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制度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由承保机构按以下标准赔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5%比例赔付;在市内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