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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阳镇南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22-01-06 10:12:46

洪阳镇南村村规民约

202104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村民自治,维护本村社会秩序,共建和谐宜居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订本村规民约,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执行:

第一条、凡户口在本村,在本村实际居住生活并且承担村民义务的人都属于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履行村民义务,平等享有村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村里的各种福利。

第二条、凡属公务员、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属本村村民的,需入户我村的只能作为挂靠户处理,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第三条、外嫁女、及所生子女、离婚后户口迁入、及判归女方的子女、征地办理农转非迁出的人员其妻子及所生子女、外地人购房、地、等入户只作本村挂靠计算,不享受我村集体利益。由于历史原因我村分配方案一般以各村民小组制订分配人数为准。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选举,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拒绝参加登记、体检,故意做假导致体检不合格以及拒绝应征入伍等行为。

第六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等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建设等村务情况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村的所有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村民的人口田承包责任田,除了依法征用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均属于村集体所有。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集体、他人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村集体或他人土地的性质,未经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另行处理。

第九条、本村实行一户一宅,未经批准强行占用土地、交通要道建房,村委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村委会对未经批准乱搭建的房屋,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相应的费用将由违章建房者自行承担。经过上级部门及村委会批建的楼房,应当遵守村委会的建设规划,按原图纸施工,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村辖区内的沙、土、石等矿物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严禁任何人在村辖区内挖取沙、土、石等进行非法买卖。若村民在生产或建设中需要的,须经村委会同意批准,并由村委会指定地点挖取,同时不能运出村外。

第十一条、村辖区内的林木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林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

第十二条、自觉保护农田水电和自来水等设施。未经村委会批准,强行私自接用农田水电或自来水的,村委会有权组织人力予以拆除,相应的费用由违者承担;村民在建筑或生产生活过程中损坏他人财产的,有关维修费用由损坏者负责;故意损坏的,村委会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村大小池塘,包括所储水源都属于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都有保护水源储存的义务,任何个人未经管水人员批准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应赔偿损失或承担恢复原状全部费用外,还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有损毁村公共财产行为者,除应赔偿或承担恢复原状损失金外,还将受到村集体的处理。

第十六条、偷窃农田作物的,除按市价赔偿外,构成犯罪的,村委会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盗窃的,由其家长代赔代交;入室盗窃村民、集体财物的、收受购买赃物的,除追回赃物外,构成犯罪者,村委会将移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凡擅自盗伐、盗移集体和个人花卉林木,需赔偿被盗者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村委会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凡因自然灾害(台风、水灾、地震等)毁坏的花卉、林木及其它财物,任何人不准哄抢。捡得归还集体的,或私人物主的,给予适当奖励;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村民饲养的猪、牛、羊、鸭、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他人的农作物,应自觉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自觉做好防火、防灾、防盗、防抢等防范工作,确保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注意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火灾火源,任何村民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里向村干部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干部都应当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村民赶赴现场扑火,并拨打119火警电话。

第二十二条、村民用火发生火灾造成自己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到村内鱼塘游泳,违者,如有发现,村委会将对其进行处理,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其父母承担;若因游泳溺亡、伤残的,村委会已尽到管理义务,其后果由其自负。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得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故障损失,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食用、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违者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得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乱扔乱丢杂物和垃圾;不得在村道路旁及垃圾收集点丢弃布碎、建筑垃圾、破旧家具等;严禁焚烧垃圾。违者村委会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准在村道水泥路面及两旁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不准在机耕道路摆放、种植花果苗木及堆放沙石、红土杂物。爱护水利设施,不得乱倒杂物于沟底。违者村委会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村内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夜间严禁鸣喇叭,违者,初次由村治保会给予教育劝止,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应当认真落实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十条、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长辈义务,对不赡养父母、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的成年家人应当履行监护人责任,因监护不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其成年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觉做到知法守法、睦邻礼让、遵守道德规范的文明村民,做到不说脏话、不打人骂人,不欺行霸市,诚信待人;禁止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打架斗殴,违者,村委会将对其进行处理,并交由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民俗,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提倡婚事新办:青年朋友要带头推动

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青年朋友,都应该积极做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带头人,不互相攀比,不铺张浪费,不漫天要彩礼。

第三十四条、丧事简办:全体村民要自觉实行   

大力倡导勤俭节约,树立厚养薄葬的新观念。用环保洁净、传统简约、庄严肃穆的葬礼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思。全面推行火葬、摒弃土葬,克服乱埋乱葬现象,提倡播放哀乐、戴黑纱、戴白纱,开追悼会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乔迁、升学、满月、祝寿等事宜尽量少办,倡导用铺张浪费的钱来多做些有益的事情,逐渐形成简办少办、文明宴请的健康习俗。

第三十六条、村民发生家庭、邻里纠纷,应当听从村委会调解,因调解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第三十七条、禁止聚众闹事,煽动房亲宗派纠纷。因参与聚众闹事宗派纠纷,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严禁任何人对执勤人员、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人员打击报复、谩骂或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村民不得销售、购买和私藏火药枪、仿军用枪、钢珠枪、麻醉枪、汽枪、爆炸物品等,违者,治保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严厉打击“黄、赌、毒、制假、贩假”的活动,对开摊聚赌、惯赌者、吸毒、贩毒的人员,要严加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制假、贩假行为,坚决与制假、贩假行为作斗争,发现有制假、贩假现象,应当立即报告治保会,村设立举报电话:2848465,接案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严格保密。

第四十一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四十二条、村民不得在网络上发表任何诋毁国家、政府、党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有碍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言论。

第四十三条、村民不得在网络上捏造或歪曲事实,不得散布、转发谣言、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等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良信息。

第四十四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邪教和淫秽视听谋介!

第四十五条、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施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处理的,或没有履行各项义务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批评教育,并在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批评或在村公开栏公示曝光;

2、暂缓参加村(组)各项承包活动;

3、暂缓建房审批手续;

4、暂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5、当年不列入低保、社会救济、送温暖等参考对象;

6、村民申请宅基地、生活救助等要求时,应先履行好各项义务,否则一律暂缓审批。

7、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评选先进个人,并颁发奖章、奖状;

第四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洪阳镇南村村民委员会 202104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