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泛征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有关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市公安局草拟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集宝贵意见,征集时间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联系人:罗浩 ,联系电话:2912190,传真:2913437,电子邮箱:pnjj2913437@163.com。)。附件: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意见稿)
普宁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7日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全市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件地对正在使用的入户手续不全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在用的入户手续不全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备案登记管理 (一)备案登记范围 1.在2021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通过安全性能检测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二轮车(以下统称“超标车”),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列入备案登记、核发临时牌证的车型范围。经核查,涉盗抢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超标车”不予备案登记。 2.对手续齐全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按正常程序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不列入 “超标车”备案登记范围。 (二)备案登记对象 凡具有普宁市户籍或外地户籍取得普宁市居住证、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拥有并使用“超标车”的人员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申请“超标车”备案登记,申办“超标车”临时牌证,实行“一人一车”实名登记。 (三)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超标车”备案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2份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车架号码拓印纸膜1份、车辆标准相片2张。备案登记原则上应由车主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需提供上述证件、材料外,还需提供车主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备案登记及办理临时牌证 “超标车”备案登记及临时牌证的办理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超标车”所有人应先到有摩托车检测资质的单位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取得的证明文件作为备案登记的必要申请材料,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备案登记,不予办理临时牌证。 2.备案登记。全市所有村(社区)要设置“超标车”备案登记服务点,为群众免费提供相关表格和拓印专用纸、业务咨询和导办服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检测安全性能合格的“超标车”车主应到村委会(社区)登记服务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办理临时牌证。全市各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均要设置“超标车”临时牌证办理服务点,为群众办理“超标车”临时牌证业务流程事项,当场核发载明有效期限的车辆号牌,并提供号牌安装等便民服务。已办理“超标车”备案登记手续的车主,应按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的登记编号号段范围、办理时间和地点,携带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及办理备案登记时的相关表格等资料,到对应的办理点申办“超标车”临时车辆号牌及临时车辆行驶证。 为便民利民,除办理“超标车”安全性能检测自费外,办理备案登记、临时牌证均不收费,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五)备案登记过渡管理的期限 对“超标车”实行备案登记、核发的临时牌证的过渡管理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牌证有效期一律截止2024年 月 日,期满后,此类“超标车”的临时牌证失效。
(六)其他事项 1.在过渡期内的“超标车”只限于普宁市管辖区域范围内使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过渡期满后,严禁“超标车”再上路行驶。 2.驾驶“超标车”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从2022年 月 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将联合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未办理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未办理临时牌证的“超标车”车辆非法上路行驶、驾驶无牌证摩托车、驾乘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市场监督、工信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或购买盗抢等非法来源摩托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组拼装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或非法改装的,将倒查追究销售、改装等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