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经济组织运作 >>集体经济 返回列表
2021普宁市洪阳镇水吼经济联合社
发布时间:2021-01-04 09:28:06

普宁市洪阳镇水吼经济联合社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洪阳公社水吼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 普宁市洪阳镇水吼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  本社的全称:  普宁市洪阳镇水吼经济联合社   

名称缩写:    普宁市洪阳镇水吼经联社       

本社住所:    普宁市洪阳镇水吼村                       

第四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管理,探索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产权

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成员,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 2019  12  31 日止,集体土地  5621.5  亩(不含宅基地);国有土地 / 亩;资产总额为21858133.96元,负债总额为4307445.03元,净资产总额为17550688.93元。

 

第三章  成员

 

第十条  成员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  2020  6  30 日为本社成员界定日。

第十  本社成员界定分为自然配置、表决配置种类别: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生育或依法收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现户籍仍保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与本社成员结婚(包括入赘),户口迁入本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其原集体经济组织已取消其成员资格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出嫁女”(包括入赘)户籍在且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妇女”户籍仍留在且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服刑满释放后回本村居住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特殊的公民,由理事会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

1、因计生问题未入户的子女。

2、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农转非”或“农转非”后又“非转农”回村居住的村民及其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

3、父母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跟随另一方是有财政供给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企业职工子女及其依法收养子女。

4、户口在本村或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回本村);

6、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入赘)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7、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四)取消成员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包括没有注销户口的);

2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享受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社设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五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代表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  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表由成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集体资产业务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五)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方案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六)审议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审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十)审议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7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一)1/3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 7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 3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7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以直选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 65 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 筹备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2. 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3. 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监事会是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 15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 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1. 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1. 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  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成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

    (五)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未经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   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四十  本社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四十  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5000元由社委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四十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  本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本社实行按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从当年收益中提取 30 %的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金用于集体公益福利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以及道路交通、环卫绿化等设施。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本社成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由本社从其分红中代扣代缴。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于2021320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社名(印章):普宁市洪阳镇水吼经济联合社

                       日期: 2021  3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