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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光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7-09-13 10:15:53
    桥光村村规民约
      
 
        为维护桥光村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创造安居乐业的生产生活环境,构建全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的活动准则,希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  遵纪守法,自觉完成各项任务。
  1.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依法落实计划生育,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 对拒不按时落实计划生育、拖欠集体各种公款及各项任务者,村政将暂停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手续。
  3. 对不自觉完成任务,又无故刁难、围攻、打骂干部或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建美好家园。
1、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和睦相处,遵守社会公德,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搬弄是非,建立良好邻里关系。
2、村民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要及时报村调解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
3、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本村国土管理规定。
1、要保护土地,珍惜和合理使用每一寸土地,严格执行“国土法”。
2、村委会对辖区内土地、山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村民需要宅基地或搭建厂房,须按国土法履行申报手续,经同意批准并交纳有关款项后,方可动土;违者,将报国土部门依法拆除并收取误工及赔偿村誉损失200元。
3、村委会按规划需要有权调整土地。对调出的土地,一级的每亩退减240斤公粮产;二级的每亩退减200斤;对需要毁坏青苗的,村政将给予补偿:
 
  • 连同龙眼树卖给村政迁移的,大棵的每株补给100元,中棵的每株补给40元,小棵的每株补给20元。
  • 龙眼树自行迁移的,大棵的每株补给40元,中棵的每株补给20元,小棵的每株补给10元,苗不补款。
  • 荔枝及其它杂果参照以上按实际赔偿。(说明:龙眼树树冠直径5米以上,树干地面起30厘米处,周长30厘米以上者为大树;树冠直径2米以上,树干地面起20厘米高处,周长为20厘米者为中树;树冠直径1米以上,树干地面起20厘米高处,周长为10厘米者为小树;果树苗是指苗高80厘米以上,真正已嫁接良种的健壮果树苗。)
4、村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抵制、阻挠调整土地。对有意扰乱、对抗规划的将从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扰乱治安、妨碍执行公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治安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5、严禁在公共场所及公路、机道、村道、溪坝两旁、排灌沟等乱占、乱搭、乱垦等妨碍村容、交通、水利等行为;违者,除限期拆除清理恢复原状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赔偿村誉损失费。对已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包括以前责任田所搭建的厂房、淹制池等建筑物,经村政规划同意,暂时保留的,应按上级规定到村政办理租地合约书并交纳出租金,否则依法拆除并加收误工费。
四、环境卫生,人人有责,齐抓共管,共建文明。
1、全体村民要自觉增强环境意识,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生活习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
2、各家各户应当按照指定的垃圾点倒垃圾,不得随意乱丢乱倒,影响交通、水利、卫生。
3、村民不得在村内的交通要道(村道)上堆放或晾晒杂物,阻碍交通,不得在非承包地或责任田以外随意种植,影响集体规划绿化,影响村容村貌。
五、本村殡葬管理规定。
1、本村的丧葬管理工作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揭阳市殡葬管理规定》、《普宁市殡葬管理规定》实施。
2、在本村区域内居住的本村村民,外村籍在本村区域内居住且需就地办理丧事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3、本村居住的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4、严禁将死者骨灰土葬作坟墓,应将骨灰存寄骨灰堂(骨灰堂如未建成,可暂寄它处);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去土还耕,赔偿村誉损失费等处理。
5、继承传统节俭美德,倡导文明治丧,推行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六、保护农作物、果林生产的规定。
1、为保护农作物、果林、花木的生长,防止农作物、果林被偷摘、毁坏,维护种植人的利益及美化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2、人人有责、有义务保护农作物、果林花木。
3、有下列行为者,参照下列标准,分别给予赔偿(人民币)处理:
 
  • 偷龙眼、青榄、柿、青梅每粒赔偿2元。
  • 偷芒果者,每粒赔偿5元。
  • 偷砍杂树者,每株赔偿50—100元。
  • 偷砍青竹者,每百斤赔偿200元。
  • 偷田间番薯者,每斤赔偿5元。
  • 偷花生者,每斤赔偿10元。
  • 偷苗木或其他作物,按各种苗木或其它作物价 格的10倍赔偿。
  • 偷池鱼者,每斤赔偿20元。
4、举报揭发坏人坏事者,经查实,给予奖励赔偿部分的50%,并为举报人保密。
5、徇私报复、毁坏农作物、果林、花木者,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七、尊重教师,重视教育。
1、本村村民(包括在校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合力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
2、遵守学校纪律,不得破坏学校秩序。
3、要爱护公物,不损坏学校一草一木。
4、学生不得在学校内外打架斗殴,家长要做好对其子女的监护教育。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八、本村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伤、致残、死亡抚恤奖励规定。
 为适应村工作开展需要,鼓励干部、群众共同扶正压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各项任务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1.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碰到突发事件,为维护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临危不惧,表现勇敢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致伤者,村政负责一切医疗费用,根据致伤程度轻重分别给予一次奖励。
(2)、致残并丧失劳动能力者,村政负责一切医疗费用,并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3)、致死者,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八万元,丧葬费(有限额)由村政负责,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用每月按200元计至16周岁,并一次性发给。
2、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后致私有财产受到打击报复,经弄清事实,可享受第1款规定所列奖励补助标准。其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受打击报复者,根据受害程度,分别享受第1款规定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奖励标准。
3、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致私有财产受侵犯及破坏,村政按财产价值给予补偿。
4、第1款规定的奖励标准适应于本村干部、职工和由村主要干部临时安排在场协助工作的群众。
5、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意外特殊情况,本规定又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奖励与否。
九、关于实施本村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凡户籍不在本村(包括嫁出去后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及其家属),或需在本村租用房屋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已经从工从商的,必须持有雇用单位证明;无正当职业人员,不准在本村辖区内居住,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要追究出租屋主的责任,并限期予以清退。
2、暂住人员在进住本村之日起五天内,要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由出租屋主带其向治安会申报登记造册,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人员登记卡》。
3、暂住人员晚上11时后不准在外活动,未经治保会同意,不准容留客人、朋友住宿;非本村暂住人员晚上11时前必须离开本村;否则一经查出,以违反《村规民约》论处。
4、暂住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事故工作。如发现责任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5、暂住人员必须自觉执行治安管理条例,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本村的各项有关规定和《村规民约》。违者,视其情节进行追究。
6、出租屋主有对租用人行为的监督责任,若发现问题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租屋予以查封。
7、本规定由村治保会、保安队负责监督实施。
十、本村私人出租屋管理守则。
为加强对私人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的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对私人出租屋的管理特制订出一下守则:
 
  1. 租屋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村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2. 租屋人变更住址必须向治保会办理变更手续。
  3. 租屋人要通力协作搞好安全防范,提高警惕,做好防盗、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4. 不准销赃、窝赃、私藏违禁物资。
  5. 不准聚众赌博。
  6. 不准嫖宿卖淫和传播淫秽物品。
  7. 不准包庇犯罪分子和容留来历不明的人员。
  8. 不准侵衅滋事,打架斗殴。
  9. 搞好公共卫生,服从卫生管理人员管理。
  10. 出租屋主有责任监督租屋人遵守执行守则。否则,将负同等责任。
以上守则望能共同遵守执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修订权属于村民代表大会,适应本村村民及外来暂住人员执行。
十二、本《村规民约》于2017年8月1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