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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员坑村《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05 11:15:59

香员坑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自治权利,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度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村的一切自治权力属于全体村民,通过村议事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执行。
第四条 本章程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党工委备案,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村民
第五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籍为本村村民。
第六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村务活动,积极向村级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务进行监督;
(二)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村民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议事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开展移风易俗、创文明村、争当文明户的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或各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六)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推选若干人产生,总数由村民委 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会议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五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审查重要经济合同;
(三)审查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财务收支决算;
(四)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村自聘工作人员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审查村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筹资方案及收缴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集体财物的管理和使用;
(七)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
(八)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确认“五保”、“低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十)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3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公共资源管理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议题;
(二)涉及全村的重大事项;
1、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2、涉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3、本村年度工作报告及村主任的述职报告;
4、需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代表组成,并通过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村支两委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目标、计划、方案等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以及村务、财务和其他事务公开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和财务公开的投拆,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任期和离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会议机构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第八章 村级事务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村民议事会统一受理议案,并对议案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
(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意见或建议进行审定;
(四)由村委员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五)将决策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并接受群众质询。
第三十五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或改制、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香员坑村委会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