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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阳镇雨堂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8 10:43:47

洪阳镇雨堂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实行民主管理。要坚持把资金主要投放在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改善公共福利设施、提高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上;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将集体积累铺张浪费、分光吃光的行为。

第二条  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服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由洪阳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记账。

第四条 建立报帐制度。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现金、存款收支结算和民主理财工作,填写移交清单,交村财经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复核、签名,由报账员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结帐。

第五条 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和单项预算方案分别于年初和单项项目实施前由村班子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严格实行帐款分离管理的原则,现金由出纳员负责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七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超过3000元时应及时以单位名义存入开户金融机构。

第八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取存款时,应由会计员填制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盖齐印鉴,由出纳员取款。应定期与存入金融机构核对帐目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帐外帐,不准以集体名义为私人或其他单位贷款,不准以集体财产为私人或其他单位作担保低押,不准私自把公款借贷给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禁止用集体资金搞封建迷信、宗族帮派活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应造册登记,列清债权人、债务人名称,借款金额、利息讨付方法、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查。

    第十三条 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每笔开支均实行“两笔会签”,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再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一)生产性开支。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审批,并附材料工钱清单;50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到镇交易所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二)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审批;超过5000元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自制凭证必须说明原因),办理好经办、证明、审批等手续后,方可进帐。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支出款项的事由和用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会计员有权拒绝进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一)以白条支付现金。

(二)开支项目不当的单据。

(三)超越权限审批的单据。

(四)用途不明,与事实不符合的支出单据。

(五)手续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单据。

(六)数字不清、不符的单据。

(七)未经审批的单据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据。

第十五条 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村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集体的资产要逐项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责任制。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提取折旧。

第十七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对固定资产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集体财产无偿占为已有,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要坚持民主理财原则。民主理财由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成员一般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其成员报酬由民政局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400元和村委会发放补贴100元。

    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条 集体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式样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公开内容主要是财务计划、财务收入、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等,公开程序是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全面核实后出具意见,经村、社主要负责人和财经负责人、会计员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公布,公开时间统一为次月8日,将财务报表张榜公布并照相存档,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征(租)地补偿费一律存入银行,其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征(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普宁市洪阳镇雨堂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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