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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先行村资料收集存在的问题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1-01-04 16:40:11
经对部分村收集资料的检查,发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已 有房地权属资料与实际调查的权利人不一致,即已有的土地证、房产 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资料所记载信息,与现场 调查的权利人、共有人等不一致的。2、无法收集权属资料来源。3、 地上物建筑物的宅基地但无合法权属资料。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及要求: 1、已有房地权属资料与实际调查的权利人不一致的,请村认真 参照《普宁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后称“方案”)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对不一致情况进行分类,并通知权利人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相应的证明。 对目前存在较多的原权利人已死亡,由继承人继承房屋的情况, 经研究,须权利人提供继承公证、律师见证材料,或由村出具《农村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继承)登记具结书》(样板附后),一并提交。 2、无法收集权属资料来源的。针对权利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属 资料的,须由经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及镇政府确认属“权属清楚、 界址清晰”的,由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及镇政府等对权属来源说明 进行盖章确认(样板附后),明确权属来源。 3、地上无建筑物的宅基地调查问题。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自然资登记〔2020〕1492 号)的要求,“关于地上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明确要求,(一)对于已登记的地上无建筑 物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统一纳入“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 籍调查范围,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 要求,补充档案资料,完成数据整合,形成存量登记成果数据。(二) 对于已合法批准但未登记的地上无建筑物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应统一纳入“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形成权籍调查成 果数据。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纳入本次登记范围。空闲或房屋坍塌、 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4、《方案》中四、确权登记原则(六)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 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应合理告知原权利人, 妥善处理。 5、对于原已发有土地使用证,但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提供的, 在调查收件表备注有权属证明但无法提供的原因,由村进行统计,所 在乡镇进行汇总,统一到普宁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查档确认(样板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