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五条第6款)。
(2)《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a)需要紧急转移的;
(b)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c)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d)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第(a)类情形不受本规定救济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救济方案并从速组织实施。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第五条、第十五条;
2.《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点。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民政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
第十一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需要紧急转移的。 (2)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3)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4)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 ╳╳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申请表》 |
2 |
0 |
纸质 |
|
申请人的身份证 |
有效证件 |
1 |
纸质 |
|
银行存折 |
邮政储蓄银行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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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镇级15日内批准(不批准),县级在收到签署后15日内批准(不批准)。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乡镇级作出审查决定。乡镇级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不予通过的,并告知原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市民政局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人民政府南区一楼普宁市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
2228067 |
工作日0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2228067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2228067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