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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自然灾害救济
发布时间:2017-07-25 10:59:28
 

一、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五条第6款)。

(2)《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a)需要紧急转移的;

(b)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c)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d)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第(a)类情形不受本规定救济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救济方案并从速组织实施。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第五条、第十五条;

2.《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点。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民政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需要紧急转移的。

 2)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3)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4)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申请表

 

2            

0

纸质            

申请人的身份证

有效证件

1            

 

纸质            

银行存折

邮政储蓄银行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镇级15日内批准(不批准),县级在收到签署后15日内批准(不批准)。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乡镇级作出审查决定。乡镇级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不予通过的,并告知原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市民政局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普宁市人民政府南区一楼普宁市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2228067

工作日08:30-11:30

 14:30-17:30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2228067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2228067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