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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港澳入境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8-10 10:41:22
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入境车辆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港澳入境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道路交通实际,现就港澳入境车辆行驶区域和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港澳入境车辆经通关口岸进入广东省后,应当按照港澳入境车辆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限于广东省内行


二、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环粤9市所有出省公路临近省界路段设置港澳入境车辆警示区域和禁行区域(现场设置警示、禁行标志)。港澳入境车辆进入警示区域后,要按照现场指示标志就地返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罚。进入禁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处罚的港澳入境车辆,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经批准可以驶离广东省进入内地其他省份的港澳入境车辆不在此通告范围内。


五、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