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中央、省、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和安排。为切实落实中央政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财产权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市委市政府已部署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把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作为农民享受集体分红等权益的法定凭证。通过改革,建立起广大农民对村集体资产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的新机制,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进一步盘活集体资源,壮大集体经济。这项改革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事关你们和你们家庭的切身利益,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大力支持。
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发挥主人翁精神,并相互转告外出务工经商的亲朋邻里,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村里改革工作实施小组的工作,及时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广大农民朋友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我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一定能够按期完成,取得圆满成功,让我们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祝广大农民朋友身体健康、生活幸福、事业兴旺!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
2020年4月15日
关于成立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推进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在本村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集体家底的前提下,进行成员资格确认,明确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经研究,决定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
2020年 4 月 15 日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晰集体资产产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工作机构
成立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小组,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成员包括 、 、 。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实施小组主要负责拟订改革实施方案、宣传发动、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拟定章程以及改革过程中的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
三、基本情况
1.人口
根据调查统计,截至20 20 年 6 月 30 日,本村人口调查结果为:
全村共有户口在册人员 人,其中无异议可确认成员资格的村民为 人,非成员资格的人员 人。户口不在册但可享受成员资格的人员 人,其中:现役军人 人、在校学生 人、户口应迁而未迁入的人员 人。
2.资产
本村集体截至 2018年12月31日资产情况:
(1)资源性资产: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425 亩,其中耕地58.2 亩,建设用地 135 亩。
(2)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村址、学校、村道、公益用 。
(3)经营性资产总额 518383.53 元,其中固定资产 / 元,货币资金 510502.53 元,应收款项 7881 元,负债总额 136738.34 元
四、目标任务
以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资产量化、建章立制、健全组织、权证发放为主要内容,把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量化到集体成员,确权到户。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得到有效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1.清产核资: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对本村集体资产进一步清查核实,摸清家底。清产核资登记时间节点为2018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结果按规定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经村民(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
时间: 2020 年 4 月 15 日—— 2020 年 4 月 19 日。
2.成员确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并根据该办法核定成员名单。成员确认办法和成员名单一并进行三榜公示,公示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确认。
成员资格界定时点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截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自然成员、表决成员、保留成员和成员资格的丧失等四种类型。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189号令)结合《普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普农函【2019】68号)文件要求如下:
(一)自然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在2006年1月1日免征农业税前、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分有责任田、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村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因合法的婚烟、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5、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6、在本意见实施前,属于农业户口并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曾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有责任田的人员,即使当事人曾签订不领取集体福利待遇的协议,也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保留成员
(1)现役军人,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退役后,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毕业后,在2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因服刑、戒毒而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后,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当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表决成员:
以下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再迁入的人员(上述自然成员和保留成员的情况除外)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国企单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
4、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子女,且户口尚未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虽已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户口尚未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养子女。
6、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但长期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或虽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或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突出贡献的。
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指导意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成员认定办法等均为明确的其他情形。
(四)成员资格的丧失: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丧失。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丧失。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间: 2020 年 4 月 15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3.资产量化:拟订经营性资产量化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与资产量化结果一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结果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股权管理上,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股份制改革的采用)
时间: 2020 年 4 月 24 日—— 2020 年 6 月 12 日。
4.制定章程:拟订或修改组织章程,召开成员大会对章程、成员确认办法及成员名单、资产量化方案及结果一并表决。
时间: 2020 年 6 月 13日—— 2020 年 6 月 27日。
5.健全组织: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组织章程选举社委会或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
时间: 2020 年 6 月 28 日—— 2020 年 7 月 12 日。
6.发放权证:由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股权证,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实施小组进行监督。
时间: 2020 年 7 月 13日—— 2020 年 8 月 26日。
7.总结完善: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书面材料报上一级改革工作机构。将改革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组织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加强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化管理建设,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和效能,确保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
2020年 4 月15 日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示公告说明
为盘活用好和规范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特制定《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对《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为期5天,公示期间如对《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任何异议可联系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
2020年 4月 15 日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
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公示
根据上级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和《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清产核资,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截至2018 年 12月31 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情况如下:
(1)资源性资产: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425 亩,其中耕地 58.2 亩,建设用地 135 亩。
(2)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村址、学校、村道、公益用、
(3)经营性资产总额 518383.53 元,其中固定资产 / 元,货币资金 510502.53 元,应收款项 7881 元,负债总额136738.34 元。
(详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公示期: 2020 年 4月 20日—— 2020 年 4月 24 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告的清产核资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20 年 4 月 24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产权改革工作实施小组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按公告内容予以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日期:2020年 4 月 20 日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
成员确认公示
根据《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法》规定,经各社员登记和本组织审核完毕,现将成员确认结果公示如下:
截止 年 月 日,共计 户 人具有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祥见 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成员公示表)。
公示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公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产权改革工作实施小组反馈,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无意见,将按规定将本公示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附件:普宁市洪阳镇枫安经济联合社成员公示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