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本市户籍个人,可提出申请: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二、设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2、23、24、25;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6、11、8、7、10、5、4、9;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7、5、9、13、6、11、8、12、10、4。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民政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4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如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可以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2)属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如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施行(200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出现役、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带精神病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个人申请书 |
优抚对象本人向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 |
1 |
1 |
纸质 |
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
职业病致残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病情诊断书 |
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 如有,提交五种原始医疗证明之一。。 |
1 |
1 |
纸质 |
出院小结 |
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 如有,提交五种原始医疗证明之一。。 |
1 |
1 |
纸质 |
正式病历 |
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 如有,提交五种原始医疗证明之一。。 |
1 |
1 |
纸质 |
正式的病情检查 |
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 如有,提交五种原始医疗证明之一。。 |
1 |
1 |
纸质 |
实验分析记录 |
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 如有,提交五种原始医疗证明之一。 |
1 |
1 |
纸质 |
退伍证 |
无。 |
0 |
1 |
纸质 |
退伍军人登记表 |
无。 |
0 |
1 |
纸质 |
身份证 |
无。 |
0 |
1 |
纸质 |
户口薄 |
由乡镇场(街道)社事办核对原件后退回 。 |
0 |
1 |
纸质 |
表2 .调整残疾等级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个人申请书 |
优抚对象本人向乡镇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 |
4 |
1 |
纸质 |
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
无。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
无。 |
1 |
1 |
纸质 |
身份证 |
无。 |
0 |
1 |
纸质 |
户口簿 |
由乡镇场(街道)社事办核对原件后退回 。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民政部门申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普宁市民政局优抚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给当事人,并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普宁市民政局优抚股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人民政府南区一楼普宁市民政局优抚股 |
2222206 |
工作日0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2222206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
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审核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