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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明祭扫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21 10:37:32

广东省清明祭扫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清明祭扫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公墓、骨灰寄存设施、农村祠堂、村边或山林墓地等场所清明期间疫情防控。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祭扫期间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电〔2020〕20号)要求,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避免出现聚集性疫情。

  三、健康风险判定标准

  高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4天内从疫情高发国家和省份返粤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高风险管理的人员。

  中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实施医学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低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人员。

  四、主要措施

  (一)防控政策引导

  1.暂缓返粤祭祖探亲。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挥海外侨团社团、宗亲会、省内涉侨社会团体作用,强化宣传,劝导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在外教师、留学生、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员工清明期间暂不返粤、不扎堆返粤,暂缓返粤祭祖探亲。

  2.不参加祭祖人员。下列人员不参加祭祖活动:(1)高、中风险人员;(2)体质较弱的老人、儿童、孕产妇。

  3.不举办祭祖等聚集活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禁止祭祖等群众性聚集活动,不举办集体公祭、骨灰海葬、骨灰树葬等人群聚集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非接触形式的祭拜。

  4.主张替代性祭扫活动。各地加强宣传,尽可能提供网络祭扫、代祭服务、敬献鲜花、挂黄丝带和寄心语卡等简约文明的替代性服务,更好地满足亲属悼念逝者、寄托哀思、缅怀先人的需求。

  (二)严防境外和国内重点地区疫情输入传播

  1.按照最新版《广东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工作指引》,对国外来粤返粤的中国籍旅客和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来粤返粤的外国籍旅客,做好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分类接送转运和14天隔离医学观察。 

  2.对国内疫情严重地区来粤返粤人员实行严格健康管理,按规定实施14天隔离医学观察管理。

  (三)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

  各地不得组织集体性告别祭奠、骨灰海葬、骨灰树葬、联宗祭祖等活动,暂停各类骨灰寄存场所(包括殡仪馆、宗教场所等设立的骨灰寄存设施)祭扫服务。严控农村祠堂、墓地祭扫(祭拜)活动参与人数,严防人群聚集。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线上、非接触形式的祭拜服务。清明节祭扫期间,严格按照《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在保障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前提下,高风险地区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暂停祭扫服务。中风险地区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风险、各类祭扫场所状况等实际情况,可提供限制性墓地祭扫服务。在加强场所通风、消毒、体温监测、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采取网络实名制预约、控制人数、分时分批等措施,控制逗留时间,减少人群密度,防止交叉污染。低风险地区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在加强墓地祭扫场所人员健康管理,限制人员规模、逗留时间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开展祭扫服务。

  (四)落实员工健康管理。

  1.落实员工分类管理。对近期从省外返粤复工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高风险人员,需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社区或单位指定的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14天。中风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2.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安排专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实行晨检和晚检,如出现发热(≥37.3℃)、咳嗽、乏力等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就医排查,并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所有人员进入服务机构前进行体温监测,异常者(≥37.3℃)不得入内。

  五、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殡葬服务机构清明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可参考附件。

  (一)出现散发病例。出现散发病例后,各单位进入特别防护阶段,应提高监测防控力度,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搜索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2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