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村(居)务公开 返回列表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来揭人员主动报告登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9 15:10:5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来揭人员主动报告登记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报告登记

  对于所有揭阳市域外来揭人员(含本市外出返揭人员),必须在抵揭1小时内到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主动报告、登记,并承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除进行报告、登记外,还应当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

  二、主动配合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自觉服从公安民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社区、村(居)委工作人员的安排,主动接受健康检测排查,以保障本人和他人健康安全。

  三、严禁违法行为

  对于未按照规定主动报告、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揭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