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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3 15:54:35

普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普府通(2020)1号


为强化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揭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普侨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杜绝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对收缴的烟花爆竹,统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缴交市公安局集中销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2222583;市公安局,110;市市场监管局,2910371;市交通运输局,2921231。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