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党组织运作 >>党组织建设 >>基本情况 返回列表
党群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01 10:07:53

党群联席会议,由党组织提议召开,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全体党员、村(居)民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异地(或外出)务工人员代表共同参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成立党委的可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过半数以上),村民代表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因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或因外出务工经商、年老体弱卧床不起等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或正在服刑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预备党员可以列席会议,并具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
党群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上级工作要求,符合本村(社区)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主要包括: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集体财务计划与管理、集体财务收支;工程项目建设;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耕地保护、土地流转,以及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发展稳定的事项。
会议具体程序步骤:
1
、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就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征求党员、村(居)民代表及广大村(居)民意见,在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议题及实施方案,报乡镇场街道党(工)委批准、备案,经批准后在会议前至少三天发放给全体班子成员,以便充分酝酿、调研、思考。
2
、班子商议。党组织书记召集党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就提议事项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或表态,党组织综合讨论意见形成商议事项。与会人员对商议事项进行举手表决并签字或无记名票决,形成班子初步意见。班子初步意见必须经全体班子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
、会议审议。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群联席会议,将班子初步意见提交会议审议。与会人员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或表态,党组织综合讨论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党组织应至少提前三天,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提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全村(居)民,并通过书面方式将班子初步意见发放给与会人员,以便充分思考、斟酌,提高审议质量。
4
、集体决议。党组织书记将修改后的审议意见提交与会人员进行举手表决并签字或无记名票决,经与会人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形成决议。决议通过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书面上报镇(街道、度假区)党(工)委备案。对于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认真研究、深入剖析,如果决议确实错误要及时终止,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形成新的提议重新提交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思路正确,因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决议,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5
、决议公开。经党群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党组织以书面形成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开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重新召开党群联席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党群联席会议审议。
6
、实施结果公开。党群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根据党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党组织对决议的实施结果进行审查并及时公开,公开要及时、详实、准确、全面,并设立意见箱或热线电话,收集广大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相关村级组织负责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对解释答复不满意的问题,党组织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党群联席会议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对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村(居)民,可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