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松村村规民约
为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指导,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严禁制假售假储假、吸毒制毒贩毒。发现制假售假储假、吸毒制毒贩毒行为,家属应主动敦促其到村治保会投案,并送公安机关自首,或积极提供线索。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自觉按照消防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生活生产活动。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自觉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和法轮功等反宣品;不准组织、不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宗族和非法团伙活动。
三、创文创卫、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各户实行“门前三包”,爱护河道、沟渠、池塘等环境,实行定点定时投放垃圾,倡导文明卫生环境环保生活习惯,保持村庄美丽整洁。
第十八条 服从镇、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拆旧翻新,新建住房,须经上级政府、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建设。
四、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一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调解,村委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镇司法机关调解,最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可以按《信访条例》依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无理超级上访,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址、他人住所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五、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及家庭财产管理,反对家庭暴力,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五条 自觉落实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保障妇女儿童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七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 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六、文化教育
第二十八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者,村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学生考取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的,村委会给予一次性400元以上奖励。
七、土地山林
第三十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并上报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严禁少批多建和未批先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二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交村委会及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农户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集体。(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较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属村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八、消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户外焚烧垃圾、杂物,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七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三十九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四十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九、执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三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于2019年 10月 8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里湖镇新松村委会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