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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村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20-01-02 09:27:09

上村村村规民约

为维护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推进本村民主自治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村风民俗

第一条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全村范围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倡导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尚,移风易俗,反对迷信、封建陋习和其他不文明行为,培育文明乡风。

第三条  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破除陈规旧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薄养厚葬。

第四条 以勤劳致富为荣,戒除“等靠要”思想,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传统优良品德。

  1.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特殊困难群众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居环境

    第六条 我村是广东省生态示范村,村民应共同维护生态示范村创建成果,持续改善全村人居环境。

    第七条 积极参与“三清三拆三整治”,共同巩固创卫、创文成果,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八条 自觉养成讲卫生、爱整洁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义务,积极响应垃圾分类,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落实人居环境“门前三包”要求。

    第九条 开展环境绿化和植树活动,美化村容村貌,提倡村民义务植树,严禁乱砍滥伐行为;村内不准办排放有毒气体、严重噪音和污染超出国家标准的厂企。

     

    第三章 山林土地

    第十条 认真贯彻土地管理、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巷道、耕地、鱼塘、荒地依法确认为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乱搭乱建、挖土葬坟等。

    第十二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违者必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不准在村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三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

    第十四条 根据《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村民自建自用的住宅,不得超过七层,高度不大于24米,且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要在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土地权属为村集体所有,仅分配给本村村民,不得以“商品房”形式出售。

     

    第四章 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全体村民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氛围。若发现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段,不酗酒滋事,不酒后架车,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十八条 自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脏物。

    第二十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真正实现人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入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社畜看管。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户外焚烧垃圾、杂物,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六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 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二十八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九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六章 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十一条  村民邻里之间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三十三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七章 教育医疗

    第三十四条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本村适龄儿童享有国家法定义务教育权利,并鼓励青少年勤学上进。

    第三十五条  父母必须保证子女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就读高等院校。凡考上大学本科院校的每生补贴500元。

    第三十六条村以教育基金为基础,对优秀师生进行奖教奖学,年投付5万元。 

    第三十七条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委会负责本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报名、筹资、收缴、统计、核对、解释政策、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公示报销人员名单等工作。

     

    第八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八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九条  提倡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

     

    第九章  征兵及优抚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认真宣传《兵役法》和省征兵工作规定,号召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应征,树立参军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的意识。宣传发动本村青年参加民兵组织和各种活动。

第四十二条 凡户籍在本村的适龄青年公民,符合征兵条件的都有义务依据兵役法服兵役。

第四十三条 应征青年拒绝、逃避征集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按上级征兵工作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新兵入伍一次性补助2000/人。在服兵役期间,本村按照政策规定协助办理其享受的优抚金及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按上级统筹政策标准做好本村的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优抚政策,优先安置退伍军人就业。

 

第十章 信访秩序

第四十六条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居住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四十七条信访、上访必须实事求是,按程序执行。不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11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本《村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村规民约自草稿拟定之日起实施,全体村民必须遵照执行。

 

                                                              上村村村民委员会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