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行〔2018〕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标准。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每村每年6万元的标准安排给行政村党组织,用于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村(社区)办公经费以每村(社区)每年10万元标准安排给村(社区),用于保障办公运转和党建工作需要。
第三条 使用原则。经费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简便、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对因重大伤病住院治疗的村民给予慰问,原则上每人不超过400元;对去世村民的家属给予慰问,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0元;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村民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0元;对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给予节日慰问(对困难党员的节日慰问仅限于春节、七一建党节、中秋节;对困难群众的节日慰问仅限于春节、中秋节),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因重大自然灾难或事故灾害损毁的水、电、路等村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应急维修费用;对春节期间、七一建党节等党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场不超过4000元;经村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办理的其他直接为村民服务的微小实事好事、急事难事。
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村“两委”办公开支;村党员活动开支;村“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村集体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村办公场所建设及办公条件改善;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五条 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达标创优、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党组织换届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激励;党建宣传栏、宣传橱窗、党建网站建设等;上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统一征订的党报党刊以及相关学习资料;村(社区)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等活动场所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水电、固定电话、网络、设施维修等;村(社区)“两委”会、村民小组长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党群联席会等会议;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上级召开的党建工作会议、培训或活动;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属下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村(社区)党组织经集体研究确定需要开支的其他事项。
对于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表彰激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对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发奖牌等。
村(社区)办公经费不得用于: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奖金等;党员或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的补贴;村(社区)集体偿还借(贷)款;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相关工作项目;经营性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公务支出管理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各乡镇场街道应提前做好项目入库工作。申报时应明确绩效目标。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于每年10月审核汇总各乡镇场街道报送的下年度经费预算申请,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和本级分担资金编列年度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复当年预算后,将资金及时向乡镇场街道下达并办理资金拨付工作。乡镇场街道收到经费后应立即拨付至辖属各村(社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指导辖属各村(社区)提前制订本年度经费使用方案,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注重实效。要采用有效方式让群众对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在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和管理上,必须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操作规程。此项工作列入经费年度使用绩效考核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的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场街道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经费开支事项的组织实施。村(社区)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开支事项,每月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报各乡镇场街道党(工)委备案。年终向村(社区)党员大会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各村(社区)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经费开支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经费当年有结余的,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的,视情况追回、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采取抽查或委托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各乡镇场街道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街道应对村(社区)党组织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