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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美村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13 15:12:06

冷美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带领群众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促进全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政治权利的全体村民或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并负责报告工作。会前应作好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安排,全体村民过半数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可以开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分片召开。
第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年度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
(四)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村委会干部落实、执行计划情况;
(七)改变和撤消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 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小组推选2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委会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行政的、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制定、监督、检查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五)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九)带领村民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思想路线教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切实按《村委组织法》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周末的星期五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集体领导,分片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年终实行考核制度;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干部工,补贴报酬;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生活、计划生育、拥军优属,调整产业结构等有关村民关心热点难点的重大问题。公开形式:利用公开栏、发明白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村委会开展工作情况,受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最基层群众组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村各项工作任务的落脚点。是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划分为9个村民组,每个村民组设组长一人,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带头科技兴农,勤劳致富,搞好寨容组貌;
(四)按村委会的计划和要求,结合本组实际组织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协助村委会调解村民之间、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意见,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本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动作坚决斗争;
(四)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活动;
(五)实行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村委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义务投劳用工。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重民意、执行决议;
(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模仿带头作用好;
(三)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组织工作能力较强,威信较高;
(四)大胆改革,勇于开拓,胸怀大志,积极肯干,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五)组织群众,发展经济,带头致富,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出纳,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委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计法规,结合本村实际,设置帐簿,健全科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齐全,随时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及有关部门审计和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开支由村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至少每半年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随时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移交手续,做到人走财清。

第二十八条 保护现有水资源,严禁破坏水资源和水利设施,每个村民都有投劳兴修山塘、水库、沟渠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承包者有权维护,享受承包利益。每个村民都有义务植树造林。严禁乱砍滥伐、放火烧山、坡度在25度以上的要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条 加强土地管理,不许乱占土地修建房屋、道路等,确须占用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用。
第三十一条 发展集体经济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增强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共同富裕,增加村民收入减轻村民负担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二条 发展集体经济,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资源,选准突破口,在搞好农业的基础上,稳步发展,逐步壮大。
第三十三条 在创办和发展村办企业中,除搞好多种经营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外,积极鼓励引资、集资。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村办企业管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的知名度,达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佳目的。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三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一心一意发展商品经济。
第三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偷盗、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毒品,严禁乱砍滥伐国家和他人的林木,侵占和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偷电。
第三十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生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严禁拐卖妇女、儿童,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第四十条  及时办理死亡、出生、迁进、迁出户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处理原则:
(一)一般民事纠纷不出组,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二)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对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检讨外,酌情罚款。
(四)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失俭办,反对铺张浪费。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三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  注意家庭、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村民认真学习和执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六条  结婚一定要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涩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和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发生。
第四十七条  管教和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尊敬老人,加强学习,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风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努力发展生产,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