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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湖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6 16:06:22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每户派户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为使社区居民会议职责到位,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

一、坚持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依法选举并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居民有序的关心和参与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居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

三、社区居民会议由依法选举出的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委会成员应积极筹备会议内容和办理会务并到会;同时根据议题涉及范围、重要程度,研究确定参会人员和代表比例,即本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参会代表,其他方面人员经向居委会申请批准后,方可到会旁听。

四、根据我街道社区设置规模和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居委会换届选举居民会议采用户代表组成形式,届中日常事物管理采用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形式;

居民代表的产生:1000户以上社区每301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1000户以下社区每15户至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居民小组,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名单应在社区张榜公布。

五、当选的居民代表要不辜负居民的重托,加强学习,参政议政,经常入户征集居民意见及建议,对于居民反映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全面客观公正的反映;还应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和公益活动,要对全体居民负责,不断提高民主议事的水平和能力。

六、社区居民会议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4、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5、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6、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7、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拟决定的事项在居民会议职责范围内的;

2、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及时向居民会议报告的;

3、社区党组织向居民会议提出议题;

4、五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出议题;

5、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需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八、社区居民会议把握社区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决策前,应由社区居委会召开社区听证会、议事协商会议等多方面会议,对居民会议的议题进行事先讨论,掌握大多数居民意愿,形成初步意见,并根据情况确定居民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在居民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社区居委会要将具体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九、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事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不得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内容。

十、居民会议所作决定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布。

十一、召开下一次居民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将上次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居民会议报告并接受居民会议的审议。

十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

十三、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委会认真按照居民会议的决定进行组织实施,参加会议人员应积极宣传会议决议及决定,与居民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