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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湖社区居民公约
发布时间:2019-12-16 16:04:47

为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居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社区2018912日的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公道正派、弘扬正气,敢于与不法行为、不文明行为作斗争,不轻言上访、不非法上访,不违法违章建设,不投机钻营。

第二条  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视老如己,待幼如子,真情敬老,真情爱幼,做有素养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以创业致富为荣、好吃懒做为耻,科学创业,勤劳致富,做积极进取的人。

第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六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捡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居治保会。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谷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堆积建材、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居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放纵牛羊啃吃他人农作物。

第十二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三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居短期居住的,应向居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居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居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八条  服从居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居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居民邻里之间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居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公用设施,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居、乡(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三条  居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全体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五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负责老人的生病就医和生活服务。

第二十九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三十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一条  居民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提倡有经济条件的居民出资用于奖教奖学。

第三十二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的,居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居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鼓励学生就读高等院校。

六、土地山林

第三十四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居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居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同意,交居委会上报上级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房。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六条  居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社区居委会同意,交居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居小组有权报请居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农户未经居小组及居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发开荒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集体。

第三十八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居民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属社区集体栽种的花草树木,不得破坏,违者必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七、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四十条 居民要树立正确防火意识,做好住宅防火措施,小心用火并及时更换老旧用电线路。

第四十一条 生产性场所的建设及配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标准;经营性场所的建设及配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八、信访秩序

第四十二条 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四十三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四十四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四十五条 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不得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

九、执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8912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居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居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居民公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