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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松村民主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6 09:13:28

新松村民主监督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运行的载体。要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发挥好村民自治各个组织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建立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一、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

民主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或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名。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群众中具有威信高、能力强、素质好、有文化、能管理、懂财务的同志担任,妇女要有适当名额。民主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全面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村民民主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本村村务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的重点在于村级财务监督。

1、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包

:公开的期限是否拖延;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张榜公布的地点是否方便群众阅览;重要的村务、财务活动是否逐项逐笔公布;公布的内容与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是否一致。

2、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反映有关村务、财务问题。群众要求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

3、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经过村务、财务公开发现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4、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村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发现本村村务、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向村党组织负责人提出,可以向村务、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或直接承办人提出,可以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详尽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三、村级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村务公开、要按其内容,分成三个方面,即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这三个方面内容的公开,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载体。

(一)村级政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1、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其新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

2、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

3、农户承担税费义务、统筹款等完成情况;

4、依法协助镇政府完成的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土地管理使用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

(二)村级事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运行修改;

2、对集体经济发展、兴办公益事业,重大项目建设预算招投标情况,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决策;

3、村级事务各类管理服务的用人制度;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涉及村民利益、村民会议认为进行其他村级财务预决算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宅基地审批、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情况;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民主监督委员会的权力

1、参与各项村务活动的权力;

2、监督村各项工作的权力;

3、审核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的权力;

4、要求村对具体事项作出解释的权力;

5、责令村进行村务公开的权力;

五、民主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监督的义务;

2、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指派工作的义务;

3、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的义务;

4、尚未公开前保守秘密的义务;

5、向村民宣传村务公开并接受村民查询的义务;

6、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的义务;

7、向上级党委及时反馈信息的义务;

8、其他法律及上级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