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社区,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规范居民行为,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使其真正做文明人、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弘扬文明新风,构建新型和谐社区,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条 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恪守职业道德,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居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得惹事生非,拉帮结派,不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第四条 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严禁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一切违法和不健康的活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条 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热心公共、公益福利事业。
第六条 自觉维护社区形象,搞好环境卫生,美化生活环境,优化人居环境。
第七条 居民应积极履行各种义务,积极支持道路、交通、学校等公共公益事业的修建维护工作,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八条 社区居民应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服从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无证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 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侵占土地。
第十条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注意防火防盗,注意交通安全,自觉服从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管理。
第十一条 爱护公物,不准侵占集体财务,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电视、生产等公共设施,严格用水用电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电线、水管。
第十二条 凡外来人员进驻本社区的,也必须服从社区管理,主动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遵守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二章 社区治安
第十三条 每个社区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诱众、搬弄是非。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严禁偷盗设施、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存储和买卖爆炸物品,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炸物品和购置、持有各种枪支、弹药。
第十八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占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谣淫秽物品。
第十九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社区短期居住的,应向社区治保会、警务室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在本社区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社区的居民公约。
第三章 社会风俗
第二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组织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 倡导婚事新办,反对炫富铺张,推行丧事从俭,实行殡葬改革,破除陈规陋俗;不听、不看、不传邪教、淫秽书刊、音像。
第二十三条 建立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广泛开展学科学、用科学、靠科学发家致富的“比、学、赶、帮”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倡导全民健身运动;加强自身修养,学习科技文化,跟上社会步伐,做新时代的榜样。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见义勇为,伸张正义。
第四章 社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服从社区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或新建必须经社区居委会、城建局、国土资源局批准,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动工;自觉拆除一切违章建筑。对于乱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及其他违章建筑,违章人拒不拆除的,居委会将上报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一切费用均由违章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确保道路畅通,不准在道路上随意乱开口子,必要时需经社区居委会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相邻关系
第二十七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忙、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新宅基地按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得侵占道路、集体用地及他人土地、建筑物。
第三十条 居民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邻里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靠社区调解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返还或修理、重做、更换被损害的财产,并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孕前检查;育龄夫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服从人口与计生动态管理,配合社区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督查。居民有任何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取消其福利。
第三十五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妇女儿童、特殊困难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缀学。
第三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提供居住及生活环境,承担相应生活费及医疗费,并给予精神慰藉,使老人过上安逸祥和的晚年生活。
第七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居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消除暴露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到垃圾、污水和渣土,实行定点存放、实时回收、集中运输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分段管理,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或楼长管理,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无乱晾晒、无乱倾倒、乱张贴现象。
第四十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社区整洁,确保街道畅通,道路两边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凡有上述情况者,应自觉纠正。
第四十一条 及时整理社区巷道及生产工具,严禁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整理房前屋后和村巷到杂草杂物、寄存的废物等;整理水沟池塘淤泥、漂浮物和障碍物等;撤除旧房危房,抛弃的猪栏,以及露天的厕所,撤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撤除不合法违建的一些广告牌,招牌等;整治废物、生活污水及水体污染,对社区的环境进行美化和绿化。深入推进“三清”、“三拆”、“三改”工作,加快社区道路和巷道硬化、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供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建设美丽新农村。
第四十二条 坚决对乱扔垃圾,房屋转租后,租客放弃的破旧家私、杂物,顺便摆放在铺前铺后等现象,社区所有的厝主要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发现谁家门前有此现象,要追究厝主的所有责任,将对该厝主作出停水停电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社区居民公约规定的,由居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社区居民公约由居委会负责执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对违反以上有关条款的居民和外来人员,居民委员会有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处理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社区居民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后坛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