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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塘镇环境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30 10:28:55
 为规范和加强各村(社区)环境卫生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资金是指:上级每年拨付给各村(社区)的环境卫生补助资金;村(社区)集体专项用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资金;村(社区)向居(村)民、商铺、企业收取的卫生管理费;接受乡贤捐赠的环境卫生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塘镇辖下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资金采取“四个一点”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即“村(社区)自筹一点、村(居)民出一点、乡贤捐助一点、上级补助一点”,确保卫生管理经费有保障。
第四条  向村(居)民收取卫生管理费要通过一事一议筹劳筹资的原则确定,每一村(居)民户每年筹集环境卫生管理费不得低于120元。
第五条  各村(社区)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保洁工具配套、保洁人员工资等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环境卫生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保障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正常开展,有利于达到提高资金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居住环境,保护居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  各村(社区)对环境卫生专项资金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单据要规范,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项资金要专项用于村级保洁员的劳务补助、保洁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资金支出和产生费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九条  各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环境卫生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
    第十条  各村(社区)每月将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的筹取、支出使用、结余负债等情况上村务公开栏公布,包括未按规定上缴卫生管理费的居民名单及欠费金额,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村(社区)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的监管,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资金审计,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