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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5-02 14:42:23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必须2/3以上参加,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力强;身体建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提倡将村党组织中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帐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职数:3000人以上设5 人,3000(含)人以下设3人,居委会一律设置3人。(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