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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03 16:09:22

云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居民依法自治,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居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居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社区规民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流程

  第六条 居民会议。一些涉及本社区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居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居民。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召集。

  ()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居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提出,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居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居民。

  ()居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居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居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居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居民公布。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居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居务管理

  第九条 本社区居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居民意见和建议,设立居务公开栏和居民意见簿。居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居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社区“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社区“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社区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社区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社区社区干部都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乡()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居民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社区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社区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居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居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社区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社区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社区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社区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社区主要干部的补贴,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政府备案;社区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社区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社区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社区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社区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居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社区“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居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社区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居民义务出工,用于本社区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社区“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居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居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居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居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区集体经济包括社区集体企业、社区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由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居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社区集体所有,由社区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社区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社区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社区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社区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社区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社区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社区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社区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居务监督委员会在乡()纪委指导下,有权对社区经济和居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社区“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社区的人员,包括本社区的居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社区“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社区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社区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应向社区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812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云新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