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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石洋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9-07-30 09:34:36

 什石洋村村民公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2017721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公道正派、弘扬正气,敢于与不法行为、不文明行为作斗争,不违法违章建设。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视老如己,待幼如子,真情敬老,真情爱幼,做有素养的人。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以创业致富为荣、好吃懒做为耻,科学创业,勤劳致富,做积极进取的人。

第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六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捡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谷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堆积建材、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居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二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三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村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村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反对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不搞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

三、邻里关系

第十七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八条  村民邻里之间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公用设施,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二条  提倡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三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

五、文化教育

第二十四条  村以教育基金为基础,对优秀师生进行奖教奖学。 

第二十五条  父女必须保证子女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就读高等院校。

六、土地山林

第二十六条  耕地、林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如有需要,必须依法依规申报,经上级机关批准,违者从严惩处。

第二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村集体栽种的花草树木,不得破坏,违者必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七、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村民要树立正确防火意识,做好居住宅防火措施,小心用火并及时更换老旧用电线路。

第三十条 生产性场所的建设及配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标准;经营性场所的建设及配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八、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 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居住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十二条 信访、上访必须实事求是,按程序执行。不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执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村民公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7721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村民公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村民公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