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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发布时间:2018-09-11 15:41:29

一、受理范围

1.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设立依据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2。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城市管理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普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县辖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审核、发证。

四、许可条件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予以批准: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申请书

提供资料需准确无误,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内容一致

1

1

纸质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供资料需准确无误,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内容一致

0

1

纸质

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供资料需准确无误,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内容一致

0

1

纸质

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供资料需准确无误,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内容一致

0

1

纸质

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机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还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供资料需准确无误,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内容一致

0

1

纸质

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提供资料需准确无误,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内容一致

1

1

纸质

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提供资料需准确无误,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内容一致

1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局层面的初审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书或行政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1 年。

4.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普宁分厅(网址:http://www.pn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窗口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1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窗口电话:0663-2489189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pnbs.gov.cn/sp/out/zx/newConsultation.jsp?depid=DEPARTMENT00001881&depname=%C6%D5%C4%FE%CA%D0%B3%C7%CA%D0%B9%DC%C0%ED%BE%D6,可电话查询(0663-2489189)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pnbs.gov.cn,可电话投诉(0663-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电话:0663-2228090;网址:无。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榕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电话:0663-8691570;网址:http://www.jyrcf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