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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筹设)
发布时间:2018-08-09 10:44:59

一、受理范围

1.企业、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十一条。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

4.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八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教育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四、许可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予以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1

3

纸质

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书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公证书

1

3

纸质

资产证明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包括学校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和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租赁校舍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公证书、已付租金凭证及校舍符合学校消防安全要求证明)。

1

3

纸质

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1

3

纸质

有关证件证明

学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含校[园]长上岗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

1

3

纸质

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1

3

纸质

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

1

3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0工作日。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9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4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窗口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窗口电话:0663-2489998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0663-2489998)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pnbs.gov.cn/,可电话投诉(0663-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电话:0663-2228090;网址:无。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电话:0663-8691570;网址:http://www.jyrcf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