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单位或退休人员本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或因退休后办理统筹认定、早离补缴、军龄认定或增加养老缴费年限的等业务导致缴费年限变化导致需要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二、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
第三点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第23号公告) |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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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资料提交齐备。 2)参保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或军龄认定或增加养老缴费年限的等业务导致缴费年限变化导致需要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3)资料提交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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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办理的情形: 1)资料提交不齐备。 2)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 3)资料提交不齐备。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离退休人员重核(或修改)退休待遇申请表》 |
无。 |
1 |
1 |
纸质 |
参保人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早期离开县以上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
申请人和参保人信息核对相符的。 |
1 |
1 |
纸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退伍证、军龄确认证明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变更的相关资料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即办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298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理后,待养老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企业待遇股申请。
2.受理。经办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原因。
3.审查。股长复核申请人资料,对通过复核的申请人资料交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4.办结。修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保局一楼企业待遇股 |
0663-8370223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3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