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迁出市外的,应先到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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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注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
加盖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批准机关出具的解散、撤销、终止等有关文件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 |
1 |
1 |
纸质 |
《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事业单位等须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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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理时限 |
0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00个工作日。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保局一楼保险关系股 |
0663-8370222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2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