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第五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四十八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 2)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号。 |
1 |
0 |
纸质 |
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复印件是个人基本情况与就业登记情况页。 |
1 |
1 |
纸质 |
普宁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
A4纸打印。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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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即办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3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理时限。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原因。
3.审查。股长对通过经办人员初审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名单交由分管领导签发失业保险金,对不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告知原由。
4.办结。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失业保险金。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保局一楼企业待遇股 |
0663-8370223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3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