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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发布时间:2018-07-03 11:11:58

 一、受理范围

1.具备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第五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

  2)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 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号。            

1            

0

纸质            

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复印件是个人基本情况与就业登记情况页。            

1            

1

纸质            

普宁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A4纸打印。            

1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即办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3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理时限。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原因。

3.审查。股长对通过经办人员初审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名单交由分管领导签发失业保险金,对不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告知原由。

4.办结。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失业保险金。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普宁市社保局一楼企业待遇股

0663-8370223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3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