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出具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公、检、法等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的业务。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第一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八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业务情形 1: 个人开具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受委托或为直系亲属开具领取养老金证明:
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七十四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核对参保人身份证信息相符合的。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2: 公检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具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当事人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七十四条、第一章 第八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能够提供合法证明,经核对无误的。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个人开具本人基本养老金证明、受委托或为直系亲属开具领取养老金证明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开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申请书》 |
无。 |
1 |
0 |
纸质 |
参保人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个人受委托开具参保人相关证明的,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
明确委托事项 个人受委托开具参保人相关证明的,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委托人书面申请书 |
个人受委托开具参保人相关证明的,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表2 个人受委托或为直系亲属开具领取养老金证明,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申办人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受委托人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或直系关系证明材料 |
户口簿、公安户籍机关的证明。 |
1 |
1 |
纸质 |
《开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申请书》 |
无。 |
1 |
0 |
纸质 |
表3 公检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具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 |
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 |
1 |
1 |
纸质 |
申办人身份证(或者工作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
或者工作证 。 |
1 |
1 |
纸质 |
《开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申请书》 |
无。 |
1 |
0 |
纸质 |
表4 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当事人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开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申请书》 |
无。 |
1 |
0 |
纸质 |
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 |
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 |
1 |
1 |
纸质 |
诉讼当事人委托书 |
无。 |
1 |
1 |
纸质 |
诉讼当事人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受委托人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即办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11〕14号)规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业务受理部门在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 |
承诺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凭参保人身份证信息等合法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
2.受理。窗口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进行登记,不符合的告知原因,拒绝受理。
3.审查。股长对申请资料进行校核,并签发决定。
4.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保局一楼企业待遇股 |
0663-8370223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3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