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办理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参保职工配偶生育期间未就业、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障
二、设立依据
1.揭府办[2014]80号
2.普府办[2014]43号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普府办【2014】43号 |
全文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参保职工配偶生育期间未就业、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障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办理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参保职工身份证 |
无 |
1 |
1 |
纸质 |
普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 |
无 |
1 |
0 |
纸质 |
普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单位证明 |
无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即办 |
受理时限说明 |
当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即办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即办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即办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社保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手续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机构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职工医保股 |
0663-8370221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1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