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就医审核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适用于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或因医保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参保人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现场即时结算的。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3]472号
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6]42号
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5]819号
5.《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
全文 |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3】472号 |
全文 |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6】42号 |
全文 |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5】819号 |
全文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三十条 |
必要条件 |
1.不予办理的情形: (1)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2)自购药品的。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境外就医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普宁市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就医审核表》 |
由医院和驻院医保经办人员加具意见 |
2 |
0 |
纸质 |
意外伤害证明 |
公安交警部门或法院或工伤认定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即办 |
受理时限说明 |
符合条件、资格齐备的,当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3】472号 |
承诺办理时限 |
90个自然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社保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手续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社保服务机构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职工医保股 |
0663-8370221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1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