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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就医审核
发布时间:2018-06-13 11:01:05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就医审核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适用于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二、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的。

 

2.不予办理的情形: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第五点要求的。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意外伤害结算审核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普宁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意外事故情况报批表》 

由个人填写事情经过,村、镇出具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1         

纸质           

意外伤害证明 

公安交警部门相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即办           

受理时限说明

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当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审批时限最长为3个月。           

承诺办理时限

90个自然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依据经办规程90个自然日。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当场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社保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城乡医保窗口

0663-8370220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0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电话;0663-8370225(普宁市社保局)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