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设立依据
1.揭市人社【2016】74号文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二十三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提出。 (2)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普宁市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
如实填写 |
1 |
0 |
|
《工伤认定书》 |
原件 |
1 |
1 |
|
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转诊证明材料 |
无 |
1 |
0 |
|
工伤职工身份证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社保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社保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职工医保股 |
0663-8370221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1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