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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申报
发布时间:2018-06-01 16:50:57
 一、受理范围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停保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在一个社保年度,中途死亡、户籍外迁等参保人有提出要求可办理停保手续,剩余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二、设立依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必要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在一个社保年度,中途死亡、户籍外迁等参保人可提出办理停保手续。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申报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

无         

1            

1

纸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停保申请书

镇人社所出具意见并盖章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镇级人社所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再到市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社保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城乡医保窗口

0663-8370220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8370220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0663-8370225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