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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包
发布时间:2017-09-12 16:32:34
  
资产承包、租赁、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 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 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 实行自主经营的, 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 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依照《长 治市村集体招投标制度》开展工作。 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 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乡镇司法所进 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 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 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 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 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 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 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 核对、 查询, 确定各种资产物资、 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 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 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 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会计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 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帐。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 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 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 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 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 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 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 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 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 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 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 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村级集体资源管理 办公室进行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 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 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 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 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 5 天内办理合同档 案移交手续。 8、 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 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 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 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 并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 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党委政 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和会计服务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 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 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 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 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 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乡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 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 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 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镇政府及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监 督下进行。 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 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 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 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 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 设项目可由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乡会 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会计服务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8、会计服务中心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 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 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 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 和国招投标法》 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 交司法部门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