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经济组织运作 >>三资管理 返回列表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十大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17 10: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

  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

  二、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和他们在管理上的职责,以后在土地承包中发生了纠纷和矛盾,可以去找他们解决。

  三、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承包方的权利规定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特别是流转权的规定。对土地承包权这样明确的分解过去还不曾有过。

  四、明确了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法》体现了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承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26条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关键内容。以后谁要是再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原则规定

  按照中央积极稳妥搞好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要求,法律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重视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在法律上保障了妇女的平等权益。

  八、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九、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

  保护耕地和其它农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承包法》贯彻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从实现耕地等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对承包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做了相应规定。

  十、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土地承包期50年的政策,比《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时间要长,比如贵州省就是这样,这并不违背《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另外,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没有这些证书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