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阳镇后山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7-06-27 15:53:40
洪阳镇后山村村规民约
为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和谐宜居的社会环境,促进我村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和谐新农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一条 本村的所有土地,除去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承包地、宅基地等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
第二条 任何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者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何租田协议如违规改变用途,集体随时终止协议并收回土地。
第三条 村民建房,必须本人申请,到村委会填写民楼用地申请表,由村规划,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未曾在本村建过楼房的户主优先解决,建设时应遵守村委会的建设规划,按村规划图纸施工,对违规建设的,村委会予以拆除并对违建者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委会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对占用交通要道等乱搭乱建的,村将采取措施予以拆除并对违建者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严禁在村道、巷道、机耕道等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摆,违者除期限予以清除外,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条 凡属计划生育对象,必须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对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村村民按民俗惯例结婚后应在一个月内到镇政府办理结婚证,并到指定的孕前健康检查点进行孕前免费健康检查,提高下一代婴儿的身体素质,村委会给予新婚夫妇双方相应误工费的补助。
第九条 新婚夫妇如生育儿女后再办理结婚证的,按政策视为未婚先育,应收取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即政策外生育)。
第十条 夫妇为本村户口第一胎为女孩的可再生一胎,第一胎是男孩的再生育都视为政策外生育(即超生),按2013年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收取标准,超第一孩收取37800(叁万柒千扒佰)元,超第二孩收取75600(柒万伍仟陆佰)元,超第三孩收取151200(拾伍万壹仟贰佰)元。
第十一条 已婚夫妇在生下第一个子女两个月内应到村办理入户手续,并交保证金5000(伍仟)元(即:保证在成为本村计划生育对象时随传随到落实结扎),落实结扎后退回全部保证金。违期或拒不交纳保证金的,村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直到超生还未有办理小孩入户的,超生的村每孩收取社会抚养费5000(伍仟)元。拒交的,村不予出具任何相应证明,取消其在村里的任何福利、民楼用地等,严重的予以停电处理,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对象户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对逃避计划生育的对象,村没收相应保证金,并取消需要村出具的任何证明,包括福利,严重的予以停电直至落实计生任务。
第十三条 征地青迁补助标准每亩总共15000(壹万伍仟)元,无论种植任何作物,征地任何用途,一概同等补助(包适鱼池)。
第十四条 任何人在本村范围内装卸树木或其他货物的,事后路面应该打扫干净,如造成水泥路面产生杂土、树枝树叶等影响本村环境的,除限期清扫干净外,严重的扣车并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为和谐邻里,减少污染,减少疾病传播,请尽量少养三鸟类(即鸡鸭鹅等家禽)。养猪必须严格做化粪池,粪水定期清除,避免泄污,确保地下水水质质量,让下一代更健康。养三鸟必须圈养,不能放养,违者造成任何后果一切由放养户承担。
第十六条 提倡文明生活方式,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十七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陋习,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破坏村水利、村道交通、水电、通讯和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谁失火,谁负责。严禁任何人到集体山林上偷盗、砍伐林木;严禁非法到集体山上取石取土。
第二十条 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二条 严禁偷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经营。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到村内的鱼池游泳,违者其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 严禁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在本村留宿,外来暂住人员需到村治安会登记,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第二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不搞姓氏宗派,提倡友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七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二十八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严禁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有残疾或精神病的人员;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二十九条 凡外村在本村山林中筑造坟墓的,一经发现重处,造成任何后果自负。
第三十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以上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