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村(居)务公开 返回列表
洪阳镇城内社区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7-06-27 11:54:24
 洪阳镇城内社区村规民约
 
为了贯彻落实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居民自治,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共建和谐宜居环境,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把我社区建设成为卫生、整洁社区,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订本社区规民约,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凡户口在本社区的人都属本社区居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选举单位,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四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等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居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居务公开、民主理财、各项收支等居务情况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全面进行监督。
第六条、认真落实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七条、自觉做好防火、防灾、防盗、防抢等防范工作,确保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保持社区清洁卫生,不在巷道、公路和公共场所乱扔乱丢杂物和垃圾,违者由治保会责令限期清除。
第九条、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长辈义务,对不赡养父母、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的成年家人应当履行监护人责任,因监护不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其成年家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自觉做知法守法、睦邻礼让、遵守道德规范的文明居民,做到不说脏话、不打人骂人,不欺行霸市,诚信待人;禁止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打架斗殴,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人对执勤人员、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人员打击报复、谩骂或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社区居民不得销售、购买和私藏火药枪、仿军用枪、钢珠枪、麻醉枪、汽枪、爆炸物品等,违者,治保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严厉打击“黄、赌、毒、制假、贩假”的活动,对开摊聚赌、惯赌者、吸毒、贩毒的人员,要严加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制假、贩假行为,坚决与制假、贩假行为作斗争,发现有制假、贩假现象,应当立即报告治保会,举报电话:2851317,接案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严格保密,泄密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五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民俗,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禁止聚众闹事,煽动房亲宗派纠纷。因参与聚众闹事宗派纠纷,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居民都有维护居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有损毁居公共财产行为者,除应赔偿或承担恢复原状损失金外,同时还应交付违约金500元。
第十七条、居民用火发生火灾造成自己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居民发生家庭、邻里纠纷,应当听从居委会调解,因调解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第十九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得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故障损失,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居容,绿化居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邪教和淫秽视听谋介!
第二十一条、本社区规民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社区村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社区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洪阳镇城内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7年 5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