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义务教育阶段办理转学条件的在籍学生。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的。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第五章
2.《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教规函【2016】199号)第六点。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教育局。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 |
第五章 |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教规函【2016】199号) |
第六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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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办理: 1)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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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批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
核对原件。 |
1 |
1 |
纸质 |
户口簿(暂住证) |
核对原件。 |
1 |
1 |
纸质 |
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
核对原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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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即办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即办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即来即办事项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即办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拟读学校向普宁市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办理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核决定。办理材料及程序符合的当场出具审核意见;不予通过,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普宁市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九、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广南路16号(普宁二中老校区旁)教育局教育股 |
0663-2244840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2244840;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