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民族成份变更审核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设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七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申请人是未满20周岁的市内中国公民; 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5)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书面申请书 |
由本人提交。 |
1 |
0 |
纸质 |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
无。 |
1 |
1 |
纸质 |
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无。 |
1 |
1 |
纸质 |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无。 |
1 |
1 |
纸质 |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
无。 |
1 |
1 |
纸质 |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 |
表2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书面申请书 |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
1 |
0 |
纸质 |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
无。 |
1 |
1 |
纸质 |
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无。 |
1 |
1 |
纸质 |
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
无。 |
1 |
1 |
纸质 |
离婚证明 |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
.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 |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 |
收养证明 |
无。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区上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市级权限:在收到区级民宗部门审批审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书。 区级权限: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民宗部门。在收到市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区上报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普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普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对XXX申请民族成份变更的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普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民族成份变更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普宁市党政办公大楼附属楼5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663-2226247 |
工作日 8:30—11:30; 14:30—17:30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2226247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3-2212345(揭阳市市民服务热线)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0663-2228090;
(2)行政诉讼: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0663-86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