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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湛高速公路(普宁段)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5 09:25:27

 

汕湛高速公路(普宁段)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15〕88号、普府公〔2015〕89号、普府公〔2015〕90号、普府公〔2015〕91号、

普府公〔2015〕92号、普府公〔2015〕93号、普府公〔2015〕94号、普府公〔2015〕95号、

普府公〔2015〕96号、普府公〔2015〕97号、普府公〔2015〕98号、普府公〔2015〕99号、

普府公〔2015〕100号、普府公〔2015〕10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批复(国土资函〔2013〕899号),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8月6日以粤国土资(建)函〔2015〕12号文,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

 

  (1)占陇镇埔栅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207公顷(折合13.81亩)

  (2)占陇镇桥柱新寮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2233公顷(折合108.35亩)

  (3)占陇镇杉铺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599公顷(折合2.40亩)

  (4)占陇镇旧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9080公顷(折合118.62亩)

  (5)占陇镇洪厝寨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0344公顷(折合90.52亩)

  (6)占陇镇龙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4592公顷(折合201.89亩)

  (7)占陇镇志古寮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7598公顷(折合116.40亩)

  (8)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9115公顷(折合298.67亩)

  (9)占陇镇下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1457公顷(折合92.19亩)

(10)占陇镇玉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778公顷(折合59.67亩)

(11)占陇镇延长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3007公顷(折合49.51亩)

(12)南径镇青洋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4590公顷(折合141.89亩)

(13)梅塘镇内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902公顷(折合8.85亩)

(14)梅塘镇内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314公顷(折合16.97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汕湛高速公路普宁段。

二、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占陇镇、南径镇、梅塘镇

(二)征地位置: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颁发〈普宁市统一征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普府[2001]58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81万元(每亩54000元)。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每公顷30.7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公顷47.25万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公顷3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占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占陇国土资源管理所、占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原先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23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函〔2015〕1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