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程安排
发布时间:2017-04-14 10:52:17
阶段 | 项目 | 内容和要求 | 负责 | 完成 时间 |
第 一 阶 段 : 组 织 准 备 (2017年3月中下旬至2017年4月6日) |
一、成立村 “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 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党支部 | 4月6日前完成 |
二、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在村党组织主持下,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或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向村民公告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选委会成员出缺的,其缺额按原推选得票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结果上报镇选举指导小组备案。 |
村党组织 | ||
三、制定方案 | (一)村根据普市[2017]*号文、市选举工作方案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 选举方式;2. 选举日、选举地点;3. “三票”人员、公共代写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4. 参选资格;5. 委托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6. 设立秘室写票处;7. 选举的投票办法;8. 认定选票和计票规则;9. 误工补贴标准;10. 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处理;11.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12. 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报镇指导小组备案审查后,向村民公告,正式生效。 |
村党支部、村委会 | ||
四、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 村分别培训直接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即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三票人员”,公共代写人、安保人员和参与换届选举其他工作人员。 |
村选委会 |
阶段 | 项目 | 内容和要求 | 负责 |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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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实施选举(2017年4月7日至5月10日 ) | 一、宣传发动 | (一)公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程安排。 (二)发出“致村民的一封信”,要求发至每家每户。 (三)利用广播、标语、专栏等大张旗鼓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宣传教育贯穿全过程。 (四)村设立选举工作咨询站,专人负责,要求有记录、有汇报、有答复。 |
村党支部、村委会 | ||
二、登记参选村民名单 | (一)参选村民资格认定 |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应当将下列人员列入参选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选村民名单:1.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3. 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4. 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
村 选 委 会 | 选民登记应于4月7日前完成并公布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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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选村民登记 | 1. 公布登记时间、地点、方法。 2. 挑选法律观念强,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选民登记员,负责对选民进行登记造册,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采取村委会办公场所接受登记、登记员上门登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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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布本届参选村民名单 | 1. 在选举日20天前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 2. 如采取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在提名日的20日前公布,提名选举结束后,再对提名选举日到正式选举日这段期间内的符合参选条件者进行补登记,发布新的参选村民名单。 3. 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4. 必要时修正参选村民名单并造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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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委托投票 | 1.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须提供书面委托材料,于参选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6日内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一起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现场填写“委托投票证”。 2. 受托对象为委托人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3. 每一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不能委托后再委托。 4. 村选委会对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进行审核,并在2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审核通过的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名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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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放“参选证” | 向参选村民发放“参选证”,选举时凭参选证发选票。 已办理了书面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不再发给“参选证” |
阶段 | 项目 | 内容和要求 | 负责 |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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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实施选举 | 三、 推选 村 民 代 表、选举村 民 小 组 长 |
(一) 推选村民代表 | 1. 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2. 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3. 村民代表由本村、组过半数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代表中妇女应当占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选举村民代表可以同选举村民小组长一起进行。 4. 提倡通过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和党员推选为村民代表。 5. 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的当日或次日,公告村民代表推选结果。 |
村 选 委 会 | 4月18日 前完成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选举,并公告选举结果。 |
(二)选举村民小组长 | 1. 村民小组长应具备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的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年满18岁以上的本组村民。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③居住在本村,一年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本村。 2. 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村民小组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要求实行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并适当增加副组长职数。村民小组收入低于3万元的,由参选村民实行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也可以实行户代表的选举。可办理委托投票,但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代表投票的,不得委托投票。不使用流动票箱。 3. 采取参选村民参加的村民小组选举大会方式选举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遵循“两个过半”的原则。采用经过登记的户的代表方式选举的,遵循“三分之二加过半”原则。 4. 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5. 村民小组长推选产生的当日或次日,公告村民小组长当选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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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 名 确 定 候 选 人 | (一)发布公告 | 采取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必须实行两次选举:①由参选村民直接提名选举村民委员会候选人;②由参选村民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1. 公告村民委员会职位和职数,提名办法,职数按普市发[2010]24号核定的编制数执行。 2. 公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条件,按普占委[2017]*号文执行。 3. 公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票样式。 4. 提名办法: (1)提倡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倡村党组织尽量动员建议人选以自荐的方式参加候选人的提名选举。 (2)参选村民自荐竞争候选人。须在选举日1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 (3)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汇总建议人选、自荐人选名单,在选举日10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 |
阶段 | 项目 | 内容和要求 | 负责 |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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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 实施选举 |
四 、 提 名 确 定 候 选 人 |
(二)召开提名大会 | 1. 召开提名大会选举候选人。①村选委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参选村民可以提名自荐名单中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②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该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该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③公告提名结果。 2. 资格审查。村选委会依法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后,按差额选举的原则和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审查的内容主要是:①被提名人是否具有参选资格,包括是否满18周岁、政治权利是否被剥夺。②本次提名是否有效。③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关系,即被确定的候选人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如有,应保留职务最高的候选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得票最多的候选人。 3. 是否允许采用“下加计票法”,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在选举方案中明确。 4. 选举日5天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告候选人名单。 5. 开展竞选活动。村选委会组织候选人宣传介绍工作,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村委会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宣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实事求是,不得攻击、诋毁他人。投票选举日应停止演讲。禁止以请客、送礼、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防宗族、房头、宗教和社会黑势力操纵选举。 |
村 选 委 会 | 4月13日前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参选村民提交自荐材料,并在4月18日前汇总公告。4月23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 |
(注:如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不经过第四阶段) | |||||
五、投 票 选 举 | (一)投票准备 | 如采取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由参选村民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①提倡村党组织提出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 ②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须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交参选意愿。 ③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汇总建议人选、有参选意愿的人选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1. 投票前准备工作。 (1)公告选举投票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须在选举日前5天公布公告。 (2)公告流动票箱设置情况。 (3)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票箱按投票站顺序,统一编号,准备好封条;选票设计要规范,票样由镇统一;投票站设立领票处、写票处和投票处,写票处设立秘密写票处(备有钢笔等写票用具)、代写处由代写员负责,投票处由“三票”人员负责。 |
村 选 委 会 |
4月13日前村党组织提出参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村民提交参选村委会成员意愿。并在4月23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
阶段 | 项目 | 内容和要求 | 负责 | 完成 时间 | |||||||
第 二 阶 段 : 实 施 选 举 | 五 、投 票 选 举 | (二)投票 选举 |
1.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可设立选举投票大会主会场、分会场,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可以进行一次性投票,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2. 召开选举大会。大会由村选委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与其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人不得主持选举大会,也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村选委会成员都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由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未当选,但得票最多的选民主持。 3. 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读投票办法 (5)宣布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到位,检查密封票箱、秘密写票处并清场,启封、清点选票。 (6)检查并密封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派出流动票箱 (9)验证发票。(讲解如何领票,如何进入秘密写票间写票和代写票,如何进行投票。) (10)秘密写票。写票处只许1人写票,其它村民不得围观;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不得将选票带出会场。 (11)投票。工作人员首先投票,然后选民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票箱 (14)当众开箱,清点选票。(投票有效需同时具备:一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届参选村民数一半以上;二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要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张数。否则,投票无效。) (15)检验选票。[是整张有效,整张无效,还是局部(某一职位)有效。] (16)公开计票 (17)当场公布结果 (18)封存选票 (19)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工作人员应填写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报指导小组,本村公告,存档各一份。) (20)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当选名单,宣布并公告当选名单。 4. 按照“两个过半”的原则确定当选: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同时要做好资格审查,确认投票有效、选票有效和当选有效,确保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当选。(一、选举投票有效,即登记参选村民过半数投票情况下: (1)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人中应有妇女成员;否则应当在成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 (2)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3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3)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未获当选者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差额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
村 选 委 会 | 4 月 28 日 为 选 举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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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项目 | 内容和要求 | 负责 |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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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阶 段 :实 施 选 举 | 五、投 票 选 举 | (二)投票选举 | 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4)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或全部当选无效,需重新选举。 5. 在选举结束的当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用公告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告当选结果,并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市民政局备案审查。 |
村 选 委 会 | 4 月 28 日 为 选 举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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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 |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
5月10日前 | |||||||||
七、颁发当选证书和新老班子工作交接 | (一)颁发当选证书。宣布选举结果后,由市民政局在10天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二)新老班子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委会组成后的10天内,上届村委会成员应向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移交村委会公章、财务、固定资产清单、债权债务、资料档案以及办公设备等。 (三)村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仪式结束后,村选委会主任宣布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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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建章立制 | 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和各项规章制度 | 新一届村委会成立后,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制度。并汇编成册发至各家各户。 |
新一届村委会主任 |
6月20日前 | |||||||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 将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表格等选举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按档案管理要求专柜保管。 | ||||||||||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 | 一、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 认真总结选举工作经验、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镇选举指导小组。 | 6月30日前 | ||||||||
二、检查验收 | 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